桂招考委〔2015〕5号

 

关于做好我区2015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加快推进我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改革,2015年我区继续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国家示范性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及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培育单位均具有单独考试招生的资格,具体院校名单见本文附件1。

二、招生计划

招生数量由招生院校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统一下达,并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章程

各招生院校负责制订本校单独考试招生的章程,包括考生的报名办法、单独考试实施办法、排序录取原则、专业安排原则等,各校招生章程须于2015年3月31日前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校考试、录取工作须严格按照本校考试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鼓励招生院校在进行单独考试招生时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中职学校毕业生进行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可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各校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各类试卷一式3份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多所院校联合考试的由牵头院校报送)。

四、工作流程

(一)考生申报。已参加我区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除中职2年级在校生外)均可向有单独考试招生资格的高职院校提出申报,考生可以同时申报多所院校。招生院校只能在已参加高考报名的学生中宣传发动考生参加本校的单独考试招生,并妥善保存考生亲笔签名的申报材料备查。

(二)组织考试。原则上所有考生均需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成绩。招生院校可单独组织考试,亦可与其它具有单独考试招生资格的院校联合考试,考试工作需于4月30日前完成。

(三)提出拟录名单并公示。招生院校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及专业志愿,按照本校高职单招章程公布的规则确定拟录名单,并在本校网站及校内宣传栏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考生毕业学校、考试成绩、加分项目及分值(如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章程中无加分项目则不需该项)、拟录取专业等。公示的信息保留至今年年底。

(四)上报备案。招生院校于5月8日至10日前将拟录名单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上报信息标准见附件2,上报网址为:教育网http://210.36.254.47:7001/beian/,非教育网http://218.65.204.247:7001/beian/。招生院校以单独考试(或联合考试)成绩作为考生升学成绩(所有上报备案考生必须有成绩)。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于5月11日对各校上报的拟录名单进行审查。

对同时被多所院校录取的考生,将告知有关院校,由院校之间协商并征得考生同意后确定最终录取院校,最终录取院校必须保留考生亲笔签字的确认书。若考生向多所院校出具就读确认书干扰录取工作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五)发放录取通知书。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院校上报的录取名单予以备案,招生院校据此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各院校须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向未经录取备案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高职单招录取工作于5月20日结束。

五、配套政策

依据教育部有关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考生,如已被高职单招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六、有关要求

(一)各招生院校要加强高职单招的宣传,发动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在确保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要积极配合做好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的宣传工作。

(二)各招生院校要成立相应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要严格遵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在执行“六不准”、“十严禁”工作纪律的同时,严禁体制外招生,严禁招收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严禁中介参与招生工作,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生源买卖,严禁虚假宣传,严禁未经考生亲笔签字申报违规录取、备取考生。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政策、扰乱考试招生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院校,将从下一年度开始暂停其单独招生资格,并缩减其年度招生计划,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停止其下年度招生;对有关违规人员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查处。

 

附件:

1.2015年具有高职单招资格的高等职业院校名单

2.2015年高等职业院校招生新生信息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2月6日